【转】浅谈明代中叶海上贸易衰落及海盗活动之猖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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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本人一篇功课的题目,现把内容贴出,并附上相关标题,还望各位赐正。
本篇共分为「明代海上贸易衰落」及「明中叶海盗活动猖獗」两部分。
明代海上贸易衰落
中国是古代一个庞大的政治经济实体。过去二千多年大多数与传统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都被称作藩属国,而宗藩关系往往通过定期的朝贡礼仪来体现。在朝贡过程中,中国往往以超出贡品的价格来回赐藩属国,而藩属国亦往往视朝贡作为两国贸易的良好时机。在唐、宋、元时期朝贡政策较为寛松,政府对经济活动的重视与鼓励,来广州或泉州进行贸易的外国海商络绎不绝;同时人民亦被允许出海贸易,因此朝贡与贸易并没有必然的关系1。
朱元璋建立明朝后,将朝贡与贸易一体化,以颁发勘合文册作为前来朝贡与贸易的凭籍。为了加强朝贡贸易的成效,并为了防止倭寇侵扰、打击方国珍、张士诚余党等反明势力,以巩固明政权,遂实行海禁政策。若论明初的海上贸易,其本质可以说就是朝贡贸易,这种朝贡贸易在朱元璋在位时发展不太成功,因他昧于国际形势,过份强调几近僵化的道德要求,亦欠缺强而有力的海军支持,致使1379-1402年间中国与马来群岛及西洋各国中断朝贡及贸易上往来达二十多年2。明成祖继位后,为扭转太祖时的外交劣势,一方面努力派遣使者四出宣示中国威德,一方面重新设置市舶司,筹建西洋舰队,并派遣郑和七下西洋,与南洋多国建立宗藩关系,使明代朝贡贸易达到至盛。但自成、弘之后,朝贡贸易渐渐走向衰落:自弘治元年至弘治六年,海外诸国由广东入贡者仅占城、暹罗各一次,而在广东沿海私通海外船舶却络绎不绝3:用来约束及控制朝贡贸易的勘合文册此时已不再有实质意义,而勘合文凭变成一种优惠券,即朝贡船可直接到广州市贸易并可得免税优惠,这说明了朝贡与贸易已开始脱勾,而此后沿岸走私活动大为增加,在明中晚期经过倭患、嘉靖年间的严厉海禁和及后的弛禁后,朝贡贸易已为商舶贸易所取代。
若论明代的朝贡贸易因何衰落,李金明就该问题列举数点,现参考其中四点分述之:
朝贡贸易的弊端
李金明认为,朝贡贸易不是顺应国内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而是明朝政府为控制海外贸易而实行的一种制度,它本身带来了不少弊端,因政府对朝贡者实行「厚往薄来」的原则,不仅以高出数倍的价钱回赠贡使或收购其货,而且在运送贡使及贡货至京的过程中,一切供给交由明室及沿路人民支付,对政府及当地人民带来沉重的人力及物力负担4。
另一方面,这种朝贡贸易不讲求经济效益,很少受市场规律的调节,经常出现供求失调的现象,贡使在赏赐过程中讨价还价,争论不休。如暹罗所贡碗石,在国内非常普遍,而他们却特意转运进来,在正统二年每斤给价钞250贯,其获利极为优厚;到正统九年又输入8000斤,礼部认为此非贵重品,每斤降价为钞50贯,仅值上次给价的1/5;按每钞200贯折支绢1匹,共计绢2000匹,送到明英宗时又被减半给之。但这对暹罗来说仍是有利可图,故在正统十二年再运来1380斤,要求循正统二年例给价,结果英宗不得不每斤给钞50贯,敕令今后不准再贡5。由此可见明廷对这种「贸易」负担之重。
此外,朝贡贸易由于与市场规律失调,未能满足买卖双方的需要,因此买卖双方寻求在朝贡框架外达成满意的交易,而走私贸易因此炽热起来。可以说,明代到了中后期,朝贡贸易已经被非法的走私贸易所取代。
匠籍制度的瓦解
李氏认为,明代匠籍制度沿袭元代工奴制而来,但有所变化,即洪武十九年规定「以三年为班,更番赴京输作三月,如期交代,名曰轮班匠」。这种轮班匠较元代有较多自由支配时间,可把自己制成的手工业品投放到市场出售。但由于他们的劳动仍然是强制性的无偿劳动,往返路费均须自理,到京师应一次役,往往弄致倾家荡产,因而怠工、故意降低产品质量、逃亡等办法来反抗。后来明政府虽干脆采取纳银折代的办法,但情况没有改善。
匠籍制度的瓦解,对朝贡贸易造成一大打击,因为这种贸易中的赏赐品大多是官手工业产品,以作为赏赐的丝织品来说,主要来自各地方的织染局,而各地方的织染局的供役工匠逃民情况愈趋普遍,而使各地布匹积欠的问题愈来愈严重6。
准许非朝贡船入口贸易
正德四年,广州开始准许非朝贡船入口贸易,而这起因于暹罗船遭风漂到广东境内,镇巡官征其货物税以作军需之用。翌年,此做法得到礼部肯定,认为「泛海客商及风泊番船」既非敕书所招,又非旧例所载,不是朝贡船,不属市舶司的职权所辖,应由镇巡及三司官兼管。
李氏指出,「准许非朝贡船入口贸易,其实已从根本上否定了『有贡舶即有互市,非入贡即不许其互市』的朝贡贸易原则,它不仅加速了朝贡贸易的衰落,而助长了私人海外贸易的发展。7」
殖民者东来
1511年,葡萄牙人占据马六甲后,极欲打开中国的贸易大门。1517年,派遣舰队司令佩雷斯‧安德雷德和使者皮来资到广州,正式要求明廷准许他们来华贸易。1518年又派遣西蒙‧安德雷德来代替其兄,但仍然打不开中国的门户。虽然葡萄牙人从正常途径与明代交涉不果,但他们的到来,却掀起中国沿海一发不可收的走私贸易热潮。及后明政府允许葡萄牙人定居澳门(1553)及开放月港(1567)让人民进行贸易,而同时西班牙人亦到达东亚,并于1571年入据马尼拉,架构起美洲–菲律宾–中国的大帆船贸易,带来大量的美洲白银,加速了中国沿海的贸易活动及生产力的发展。如前所述,明初推动的勘合贸易没有被取消,但仅局限为明朝与南海国家的传统外交承认,贸易政策脱离朝贡体制束缚而独立运作;海禁仍是政策,但是海商申请商引即可合法出海贸易,故明初推行的朝贡贸易一体化政策,基本完全瓦解8。
明中叶海盗活动猖獗
明代中叶以后,海盗活动愈演愈烈,到了嘉靖年间更演变成为祸二十多年的「倭寇」之患。其实,明中后期发生的海盗问题,与明廷实行海禁政策,严厉限制海上贸易活动不无关系。
如前所述,明太祖朱元璋为了巩固政权,并为了建立及维持朝贡贸易体系,实行海禁政策。其所禁止中国人出海经商,亦严格限制外国商人来华贸易。及后成、宣年间的郑和下西洋,仅促进了外国在中国朝贡体制下的外交往还,对中国的对外贸易却没多大发展,而海禁政策一直持续着。到了嘉靖年间,发生日本贡使在宁波争贡而演变的仇杀事件,并祸及沿岸民众,换来明廷罢浙江市舶、废除与日本的勘合贸易及更严厉执海禁的后果。
本来浙江、福建、广州三个市舶司的勘合贸易,就无法适应随着经济发展而日益增长的海外贸易需求,因而在贡舶贸易渠道外,早已存在民间的走私贸易渠道。但嘉靖年间,因发生日本争贡事件,加上早前于屯门及西草湾与葡萄牙人发生冲突,沿海治安构成威胁,因此严厉实行海禁,中断一切对外贸易。
而罢市舶对闽浙一带造成的后果尤为严重,因为闽浙居民,本来其地贫瘠,地少人稠,农业不兴,当地人民却多以手工业为生,并仰赖通商求存。断绝闽浙居民的生理,无异更加鼓励居民挺而走险,不但使走私贸易更为炽热,而且也因明政府的种种政策失措而演变成寇盗之祸。
嘉靖二十六年,发生海商焚劫余姚谢氏宅事件,明廷委派朱纨巡抚浙江,兼统福、兴、漳、泉、建宁五府军事。朱纨为人清廉正直,惜昧于国际形势,在闽浙一带严施海禁。这引起当地走私商人及与之勾结的豪族的激烈反抗,他们既失其生理,于是转而为寇。朱纨终因豪门势族的弹劾罢官,最后报毒自杀,而这一悲剧也说明明代逆国际贸易的潮流,忽视经济发展严厉海禁的失败。
治史者言及倭寇,往往理解为日本海盗,但据近人不少研究,已倾向「倭寇」成份主要为中国人的说法。当时有名的倭寇头子,多为中国人,如王直为当中的代表。他曾向政府请求开放海禁,不果,终转而为盗。最盛时王直集团在日本建立根据地,自称徽王,引倭为奴,最后终因明代假诱招安捕杀。王直是典型的海商转为海盗的例子,以往学界只着重王直的海盗身份,而忽视其本身是徽州商人。樊树志提及藤井宏着《新安商人的研究》,指出王直是徽州盐商出身,后来「为日本商人当经纪,成为货物贸易的中介者,在双屿、烈港开辟走私市场。王直死后,徽商在海上还相当繁盛,后继者有徐惟学、徐海。而王直借助闽广海商称雄浙海,遭官军打击后,在日本平户建立根据地,建都称王,部署官属,控制要害,形成了以『徽王』王直为中心的徽浙海外贸易集团,把徽州海商的海外贸易活动推进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鼎盛阶段。自王直以后,日本的平户港一直是明末清初中国民间海商往来日本的一个主要据点。」9
明代的海盗之患,除了中国与日本人外,亦有葡萄牙人参与其中。葡萄牙人在经历了个多世纪的海外深险后,于15世纪末先后克服了非洲西海岸的险阻,发现好望角并成终到达印度。到了16世纪初,他们终于到达东亚,在发现了与中国通商能获取可观利润后,积极开拓与中国的贸易。惟葡萄牙积极鼓励商人从事海外贸易的政策,与当时明政府严申海禁、限制贸易的政策格格不入。事实上,「葡萄牙人从1524年起,在中国东南沿海闽浙一带进行走私贸易,他们落脚的宁波甬江口外的双屿岛便是一大规模走私贸易的据点。海上走私集团首领许栋、王直、李光头从葡萄牙人手中贩买从非洲、东南亚、欧洲带来的货物,以及先进的火器,葡萄牙人则购买中国的生丝、丝绸、瓷器、棉布、粮食……葡萄牙人以此(双屿)为基地展开对中国与日本的贸易……葡萄牙人在中国中部的进出,一度成为中国海商的中介,和南下竹旳日本商人势力发生接触。」10惟明代政府不但没有因势利导,反而把上述现象视作「倭患」的一部分。因此,明中晚期海盗活动猖獗,正是政府僵化的海禁政策带来的恶果。
注释
1 郑永常:《来自海洋的挑战–明代海贸政策演变研究》(台北:稻香出版社,2004年版),第361页。
2 同注1,第366页。
3 李金明:《明代海外贸易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54页。
4 同注3,第54-55页。
5 同注3,第56-57页。
6 同注3,第58-60页。
7 同注3,第61页。
8 同注1,第370页。
9 藤井宏:〈新安商人的研究〉,转载自樊树志:〈「倭寇」新论–以「嘉靖大倭寇」为中心〉,载于《复旦学报》2000年第1期,第43页。
10 同注9,第43-44页。
本篇共分为「明代海上贸易衰落」及「明中叶海盗活动猖獗」两部分。
明代海上贸易衰落
中国是古代一个庞大的政治经济实体。过去二千多年大多数与传统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都被称作藩属国,而宗藩关系往往通过定期的朝贡礼仪来体现。在朝贡过程中,中国往往以超出贡品的价格来回赐藩属国,而藩属国亦往往视朝贡作为两国贸易的良好时机。在唐、宋、元时期朝贡政策较为寛松,政府对经济活动的重视与鼓励,来广州或泉州进行贸易的外国海商络绎不绝;同时人民亦被允许出海贸易,因此朝贡与贸易并没有必然的关系1。
朱元璋建立明朝后,将朝贡与贸易一体化,以颁发勘合文册作为前来朝贡与贸易的凭籍。为了加强朝贡贸易的成效,并为了防止倭寇侵扰、打击方国珍、张士诚余党等反明势力,以巩固明政权,遂实行海禁政策。若论明初的海上贸易,其本质可以说就是朝贡贸易,这种朝贡贸易在朱元璋在位时发展不太成功,因他昧于国际形势,过份强调几近僵化的道德要求,亦欠缺强而有力的海军支持,致使1379-1402年间中国与马来群岛及西洋各国中断朝贡及贸易上往来达二十多年2。明成祖继位后,为扭转太祖时的外交劣势,一方面努力派遣使者四出宣示中国威德,一方面重新设置市舶司,筹建西洋舰队,并派遣郑和七下西洋,与南洋多国建立宗藩关系,使明代朝贡贸易达到至盛。但自成、弘之后,朝贡贸易渐渐走向衰落:自弘治元年至弘治六年,海外诸国由广东入贡者仅占城、暹罗各一次,而在广东沿海私通海外船舶却络绎不绝3:用来约束及控制朝贡贸易的勘合文册此时已不再有实质意义,而勘合文凭变成一种优惠券,即朝贡船可直接到广州市贸易并可得免税优惠,这说明了朝贡与贸易已开始脱勾,而此后沿岸走私活动大为增加,在明中晚期经过倭患、嘉靖年间的严厉海禁和及后的弛禁后,朝贡贸易已为商舶贸易所取代。
若论明代的朝贡贸易因何衰落,李金明就该问题列举数点,现参考其中四点分述之:
朝贡贸易的弊端
李金明认为,朝贡贸易不是顺应国内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而是明朝政府为控制海外贸易而实行的一种制度,它本身带来了不少弊端,因政府对朝贡者实行「厚往薄来」的原则,不仅以高出数倍的价钱回赠贡使或收购其货,而且在运送贡使及贡货至京的过程中,一切供给交由明室及沿路人民支付,对政府及当地人民带来沉重的人力及物力负担4。
另一方面,这种朝贡贸易不讲求经济效益,很少受市场规律的调节,经常出现供求失调的现象,贡使在赏赐过程中讨价还价,争论不休。如暹罗所贡碗石,在国内非常普遍,而他们却特意转运进来,在正统二年每斤给价钞250贯,其获利极为优厚;到正统九年又输入8000斤,礼部认为此非贵重品,每斤降价为钞50贯,仅值上次给价的1/5;按每钞200贯折支绢1匹,共计绢2000匹,送到明英宗时又被减半给之。但这对暹罗来说仍是有利可图,故在正统十二年再运来1380斤,要求循正统二年例给价,结果英宗不得不每斤给钞50贯,敕令今后不准再贡5。由此可见明廷对这种「贸易」负担之重。
此外,朝贡贸易由于与市场规律失调,未能满足买卖双方的需要,因此买卖双方寻求在朝贡框架外达成满意的交易,而走私贸易因此炽热起来。可以说,明代到了中后期,朝贡贸易已经被非法的走私贸易所取代。
匠籍制度的瓦解
李氏认为,明代匠籍制度沿袭元代工奴制而来,但有所变化,即洪武十九年规定「以三年为班,更番赴京输作三月,如期交代,名曰轮班匠」。这种轮班匠较元代有较多自由支配时间,可把自己制成的手工业品投放到市场出售。但由于他们的劳动仍然是强制性的无偿劳动,往返路费均须自理,到京师应一次役,往往弄致倾家荡产,因而怠工、故意降低产品质量、逃亡等办法来反抗。后来明政府虽干脆采取纳银折代的办法,但情况没有改善。
匠籍制度的瓦解,对朝贡贸易造成一大打击,因为这种贸易中的赏赐品大多是官手工业产品,以作为赏赐的丝织品来说,主要来自各地方的织染局,而各地方的织染局的供役工匠逃民情况愈趋普遍,而使各地布匹积欠的问题愈来愈严重6。
准许非朝贡船入口贸易
正德四年,广州开始准许非朝贡船入口贸易,而这起因于暹罗船遭风漂到广东境内,镇巡官征其货物税以作军需之用。翌年,此做法得到礼部肯定,认为「泛海客商及风泊番船」既非敕书所招,又非旧例所载,不是朝贡船,不属市舶司的职权所辖,应由镇巡及三司官兼管。
李氏指出,「准许非朝贡船入口贸易,其实已从根本上否定了『有贡舶即有互市,非入贡即不许其互市』的朝贡贸易原则,它不仅加速了朝贡贸易的衰落,而助长了私人海外贸易的发展。7」
殖民者东来
1511年,葡萄牙人占据马六甲后,极欲打开中国的贸易大门。1517年,派遣舰队司令佩雷斯‧安德雷德和使者皮来资到广州,正式要求明廷准许他们来华贸易。1518年又派遣西蒙‧安德雷德来代替其兄,但仍然打不开中国的门户。虽然葡萄牙人从正常途径与明代交涉不果,但他们的到来,却掀起中国沿海一发不可收的走私贸易热潮。及后明政府允许葡萄牙人定居澳门(1553)及开放月港(1567)让人民进行贸易,而同时西班牙人亦到达东亚,并于1571年入据马尼拉,架构起美洲–菲律宾–中国的大帆船贸易,带来大量的美洲白银,加速了中国沿海的贸易活动及生产力的发展。如前所述,明初推动的勘合贸易没有被取消,但仅局限为明朝与南海国家的传统外交承认,贸易政策脱离朝贡体制束缚而独立运作;海禁仍是政策,但是海商申请商引即可合法出海贸易,故明初推行的朝贡贸易一体化政策,基本完全瓦解8。
明中叶海盗活动猖獗
明代中叶以后,海盗活动愈演愈烈,到了嘉靖年间更演变成为祸二十多年的「倭寇」之患。其实,明中后期发生的海盗问题,与明廷实行海禁政策,严厉限制海上贸易活动不无关系。
如前所述,明太祖朱元璋为了巩固政权,并为了建立及维持朝贡贸易体系,实行海禁政策。其所禁止中国人出海经商,亦严格限制外国商人来华贸易。及后成、宣年间的郑和下西洋,仅促进了外国在中国朝贡体制下的外交往还,对中国的对外贸易却没多大发展,而海禁政策一直持续着。到了嘉靖年间,发生日本贡使在宁波争贡而演变的仇杀事件,并祸及沿岸民众,换来明廷罢浙江市舶、废除与日本的勘合贸易及更严厉执海禁的后果。
本来浙江、福建、广州三个市舶司的勘合贸易,就无法适应随着经济发展而日益增长的海外贸易需求,因而在贡舶贸易渠道外,早已存在民间的走私贸易渠道。但嘉靖年间,因发生日本争贡事件,加上早前于屯门及西草湾与葡萄牙人发生冲突,沿海治安构成威胁,因此严厉实行海禁,中断一切对外贸易。
而罢市舶对闽浙一带造成的后果尤为严重,因为闽浙居民,本来其地贫瘠,地少人稠,农业不兴,当地人民却多以手工业为生,并仰赖通商求存。断绝闽浙居民的生理,无异更加鼓励居民挺而走险,不但使走私贸易更为炽热,而且也因明政府的种种政策失措而演变成寇盗之祸。
嘉靖二十六年,发生海商焚劫余姚谢氏宅事件,明廷委派朱纨巡抚浙江,兼统福、兴、漳、泉、建宁五府军事。朱纨为人清廉正直,惜昧于国际形势,在闽浙一带严施海禁。这引起当地走私商人及与之勾结的豪族的激烈反抗,他们既失其生理,于是转而为寇。朱纨终因豪门势族的弹劾罢官,最后报毒自杀,而这一悲剧也说明明代逆国际贸易的潮流,忽视经济发展严厉海禁的失败。
治史者言及倭寇,往往理解为日本海盗,但据近人不少研究,已倾向「倭寇」成份主要为中国人的说法。当时有名的倭寇头子,多为中国人,如王直为当中的代表。他曾向政府请求开放海禁,不果,终转而为盗。最盛时王直集团在日本建立根据地,自称徽王,引倭为奴,最后终因明代假诱招安捕杀。王直是典型的海商转为海盗的例子,以往学界只着重王直的海盗身份,而忽视其本身是徽州商人。樊树志提及藤井宏着《新安商人的研究》,指出王直是徽州盐商出身,后来「为日本商人当经纪,成为货物贸易的中介者,在双屿、烈港开辟走私市场。王直死后,徽商在海上还相当繁盛,后继者有徐惟学、徐海。而王直借助闽广海商称雄浙海,遭官军打击后,在日本平户建立根据地,建都称王,部署官属,控制要害,形成了以『徽王』王直为中心的徽浙海外贸易集团,把徽州海商的海外贸易活动推进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鼎盛阶段。自王直以后,日本的平户港一直是明末清初中国民间海商往来日本的一个主要据点。」9
明代的海盗之患,除了中国与日本人外,亦有葡萄牙人参与其中。葡萄牙人在经历了个多世纪的海外深险后,于15世纪末先后克服了非洲西海岸的险阻,发现好望角并成终到达印度。到了16世纪初,他们终于到达东亚,在发现了与中国通商能获取可观利润后,积极开拓与中国的贸易。惟葡萄牙积极鼓励商人从事海外贸易的政策,与当时明政府严申海禁、限制贸易的政策格格不入。事实上,「葡萄牙人从1524年起,在中国东南沿海闽浙一带进行走私贸易,他们落脚的宁波甬江口外的双屿岛便是一大规模走私贸易的据点。海上走私集团首领许栋、王直、李光头从葡萄牙人手中贩买从非洲、东南亚、欧洲带来的货物,以及先进的火器,葡萄牙人则购买中国的生丝、丝绸、瓷器、棉布、粮食……葡萄牙人以此(双屿)为基地展开对中国与日本的贸易……葡萄牙人在中国中部的进出,一度成为中国海商的中介,和南下竹旳日本商人势力发生接触。」10惟明代政府不但没有因势利导,反而把上述现象视作「倭患」的一部分。因此,明中晚期海盗活动猖獗,正是政府僵化的海禁政策带来的恶果。
注释
1 郑永常:《来自海洋的挑战–明代海贸政策演变研究》(台北:稻香出版社,2004年版),第361页。
2 同注1,第366页。
3 李金明:《明代海外贸易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54页。
4 同注3,第54-55页。
5 同注3,第56-57页。
6 同注3,第58-60页。
7 同注3,第61页。
8 同注1,第370页。
9 藤井宏:〈新安商人的研究〉,转载自樊树志:〈「倭寇」新论–以「嘉靖大倭寇」为中心〉,载于《复旦学报》2000年第1期,第43页。
10 同注9,第43-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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